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收养未成年人应依法进行
收养无家可归的孤儿是一件十分高尚的事情。在汶川地震后,“收养灾区儿童”成为当时的一大社会热点。收养孤儿并不是一件草率的事情,法律对于收养手续的办理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或者有收养想法的朋友,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养手续进行办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案主要涉及“办理收养手续”的法律问题。李明和宋如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0日内通过收养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就可以领取到收养登记证。
1.根据我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机关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地点也不同。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