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学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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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可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言语侮辱吗?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40 浏览次数:11922
No.A56113

【案情再现】

受委屈的瑶瑶

瑶瑶8岁,是北京市某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一天,瑶瑶和同学木木在课间打闹玩耍,木木打了瑶瑶两下,瑶瑶也不示弱地还了手,结果木木哭了起来并且先去向班主任王老师告了状。瑶瑶向班主任解释说是木木先动手的,而且自己已经赔礼道歉了。可是王老师根本不听解释,让瑶瑶家长买东西给木木赔偿。瑶瑶只好回家告诉了父母,可是妈妈生病,爸爸工作太忙回家晚了,于是,瑶瑶爸爸要来了木木家的电话和住址,准备改天去看木木。结果第二天,王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我让瑶瑶家长去看望木木,她说她爸妈都忙没时间,你爸妈是什么人物啊,是国家主席呀?”全班同学哄堂大笑起来。听到老师用这种语言来讽刺自己的父母,瑶瑶心里既气愤又难过。后来的1个星期中,王老师又多次讽刺挖苦瑶瑶。还在学业、活动方面故意为难瑶瑶。1个星期的经历让瑶瑶幼小的心灵受到接二连三的打击,开始半夜惊叫、噩梦不断。后经专家诊断,瑶瑶出现了应激性心理障碍。班主任王老师的做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关注教师的“语言暴力”

教师的语言伤害这类“软暴力”造成的后果实际上可能远远超过大人们的想象,轻则可能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学生的心理问题,甚至造成学生自杀自伤、违法犯罪。学校要从制度上杜绝教师语言暴力,将语言暴力纳入对教师的考核范围,同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受到教师歧视和侮辱的法律问题。班主任王老师没有做到公平对待瑶瑶,她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也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定了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本案中,班主任王老师在没有认真调查事件真相的前提下,就偏袒木木,还公开对瑶瑶进行各种挖苦讽刺。不仅如此,王老师还在学业、活动方面故意为难瑶瑶,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瑶瑶的自尊心,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和对方律师促成下,双方达成协议,学校同意调解,一次性赔偿了瑶瑶10万元,并对瑶瑶班主任王老师进行了处罚和教育。瑶瑶的父母回到学校,为瑶瑶办理了休学手续。

【教子有方】

教师的师德问题是教育系统行风整治的重点问题,但却屡禁不止,总有个别教师师德败坏,影响教育整体形象。本案中的教师就属于这样的类型,遇见这样的情况,家长应该这样做:

1.找到教师所在学校,向学校提供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孩子因教师的“语言暴力”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收据、诊断、检查结果等证据,追究教师责任;

2.带孩子到心理治疗机构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孩子从阴影中走出来;

3.如有必要,可以为孩子转学,换个新环境,缓解孩子的压力。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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