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8】
法条呈现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食品、用品及设施】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重点解读】
1.关于质量方面的要求,本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2.关于包装事项的要求,本条规定: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需要注意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儿童安全包装意识。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特点,一些对成年人没有危害或者危害甚微的事项,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致命的伤害,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包装的要求作出规定。例如,在食品的包装袋上标明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以提醒家长对孩子喂食时应注意的事项,防止发生意外。另外,我们可以采用低龄儿童难以自行打开而成人可以无困难地开启的包装,防止儿童误食有毒药品或化学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