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家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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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没得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能去探望子女吗?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7日 17:26 浏览次数:1705
No.A56105

【案情再现】

探望孩子的难题

李女士和丈夫周某几年前结婚,婚后不久,李女士生下了儿子小宝。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不断争吵。周某一直向妻子和岳父母家要钱,在得不到满足时,总是将儿子小宝抱走藏起来,逼迫妻子拿钱。李女士对丈夫非常失望,愤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考虑到小宝自从被周某带走后一直跟随周某生活,法院将小宝判给了周某。李女士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周某为了阻挠李女士探望孩子,强行让孩子转学、退学,孩子根本就看不到母亲,缺少了母亲的关爱,李女士非常想念自己的孩子,她应该怎么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后逐渐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将小宝判给了父亲周某来抚养,小宝的母亲李女士有探望小宝的权利,周某有协助的义务。而周某一直阻挠李女士探望小宝,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周某和李女士在离婚时,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了周某,但并未对李女士的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因此小宝的母亲李女士可以就小宝的探望权问题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3.《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如果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周某仍然阻挠李女士探望孩子小宝,那么李女士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约定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的部分时间里,李女士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将小宝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教子有方】

  婚姻破裂时,因爱已成恨,家长往往互相仇视,而孩子就成了彼此报复的有力武器,本案情形就属于这种。其实,遇到这样的情况家长应该做到:

1.积极调整心态。要珍惜彼此曾经“爱”过的缘分,不能因为不堪的现实而忘记美好的记忆,夫妻不成,朋友的关系应当保持;

2.积极保证对方的权利。不管孩子判给谁,都应该保证另一方经常探望的权利,应该创造两个人一起陪伴孩子的机会,不要让孩子因家庭的破裂而缺失父母的爱。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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